江门发布关于实施失业保险费率优惠政策的通知
为扶持我市企业发展,减轻企业负担,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、省财政厅、省地方税务局《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》(粤人社规〔2015〕8号)精神,经市人民政府同意,现就适当调整我市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从2016年3月1日起,我市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规定的2%降至1%,其中用人单位费率由1.5%降至0.8%,个人费率由0.5%降至0.2%,政策执行期至2020年底。
市社保局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的参数调整,各市、区要抓好失业保险费率调整政策落实工作,执行过程中若遇到问题,要及时向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江门市财政局、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反映。